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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寄物品指导目录

来自:物流网 发布时间:2014-05-06 17:28:34 点击量:

一、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,主要包括: 


  (一)各类武噒药。如铊、氰化物、砒霜等。


  (七)各类麻醉药物。如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)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。


  (八)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。


  (九)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、宣传品、印刷品等。


  (十)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。如尸骨、动物器官、肢体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。


  (十一)国家法律、��品,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,疏散人员,维护现场。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。


  (二)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、生化制品、麻醉药物、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,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。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。


  (三)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收寄环节发现的,不予收寄;经转环节发现的,应停止转发;投递环节发现的,不予投递。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。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,应通知公安部门,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,采取措施进行销毁。需要消除污染的,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。其他危险品,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。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,应当整理重封,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。


  (四)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、宣传品、印刷品,应及时通知公安、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。


  (五)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,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,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。


  (六)企业对包装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,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,收寄环节发现后,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。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,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。


  (七)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,应移交海关处理。


  (八)其他情形,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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